一九九九年三月,中國大陸為保護和恢復南海海域的漁業資源,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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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油气资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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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3月5日
农业部发出《关于在南海海域实行伏季休渔制度的通知》(农渔发(1999)2号文件),决定从1999年开始,在12°N以北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每年6月1日零时起至7月31日24时止,对所有拖网(含拖虾、拖贝)、围网及作业实行休渔。
進海漁業和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之相關規定,由國務院農業部決定,從一九九九年開始,在南海海域實
行伏季休漁。每年6月1日零時起至7月31日24時止,北緯12度以北
的南海海域(含北部灣),禁止所有拖網(含拖蝦、拖貝)、圍網及摻繒作
業。另外,針對一九九八年黃海伏休管理中出現的問題,中國大陸農業
部決定對東、黃海伏季休漁制度作適當調整。從一九九九年開始,北緯35
度以北的黃海海域休漁期延長半個月,具體時間從7月1日零時至9月15
日24時,開捕期與東海一樣,以利於統一管理。
一九九九年三月五日,中國大陸農業部發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
在南海實行伏季休漁的通告」,其全文如下:
一、每年6月1日零時起至7月31日24時止,北緯12度以北的南海海域(含北
部灣),禁止所有拖網(含拖蝦、拖貝)圍網及摻繒作業。
二、伏季休漁期間,除持有南沙專項捕撈許可證前往北緯12度以南的南沙
海域生產的漁船外,所有拖網、圍網及摻繒作業漁船一律停港、封網
。有關單位不得向其供油、供冰,或收購、運銷、代凍,儲藏魚貨等
。其他漁船不得變相從事拖網、圍網或摻繒作業。
三、伏季休漁期間,因資源調查、科研監測等特殊原因需要進入休漁區從
事拖網、圍網或摻繒作業的,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按規定逐級上報農
業部批准,由農業部南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核發特許捕撈許可證
後方可進行。
四、伏季休漁期間,有關南海區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以內的禁漁規定
和幼魚幼蝦保護規定繼續執行。
五、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在同級人
民政府領導下,建立伏季休漁管理責任制,加強監督檢查。
對違反本通告的漁船、人員或有關單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
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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